開業受僱講座課後心得

心得很多,趕快胡亂寫一寫,獎品我來了~~~

 

對於沒有意願開業又怕事絕不會去當負責人的我,今天課程的亮點是合夥契約和合夥稅務的說明,但因為講師有要求不能外流講義,所以寫的可能會不清不楚的,真的很有興趣瞭解的,等顏董下次開課或私下諮詢他吧。


 

首先顏董告訴我們有合夥契約,不代表診所稅務就可以合夥報稅,在稅法上要認定可以合夥報稅,前提是要有合夥事實。那合夥事實要怎麼從契約上認定呢?

 

(1) 雙方要有共同出資的事實,而且出資可以用技術出資、可以用專利出資,但是不能純用勞務出資,因為勞務出資無法判定公允價值也無法鑑價,會衍生合夥關係中盈餘分配及合夥結束後資本退還的困擾。

 

(2) 收支及盈餘分配: 應該是每年結算盈虧,而且一個對雙方都好的合夥契約,應該要載明收入處理方式、支出處理方式、帳冊保存方式、盈餘分配方式、盈餘分配比例、虧損時的支出分配比例或至少要載明虧損雙方皆需承擔,比較容易被稅務單位認定是真合夥。

 

(3)共同事業財產權: 通常真合夥比較不會有”由某某某代表本合夥事業並負責管理一切財務及業務”這樣的敘述,因為在法規裡面,公司負責人負無限清償責任,不會因為在合夥契約中指定管理人、財產權和代表人,就可以不負任何連帶責任。既然責任這麼大,合夥人甚麼權利都放棄,似乎有違常理不是嗎?

 

(4)競業條款:不能寫太誇張,而且因為憲法賦予人民有居住遷徙工作的自由,因此要有補償合約,才能提出競業禁止(譬如要求不能在兩年內於原診所一公里範圍內開業,那要先提出提出競業禁止時,有額外給一個月X萬元的加給共X年,才能提出競業條款)。這一點很重要,可是因為大部分合約裡的競業條款沒有不補償辦法,通常不會被法院承認為合理契約,所以反而不用講太多了。

 

(5)最後要在初合夥時,有可供查核的出資金流/匯款紀錄或收據等等,才能在認定有合夥事實時多一項有力證據。

 

如果沒有合夥事實,或是合夥條約太過粗糙,以現在國稅局的經驗,都很容易看出破綻,除了上述幾項,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包括每年換合夥人也是容易被視為假合夥契約、合夥人合夥結束後對診所財產沒有請求權屬不合理……魔鬼藏在細節裡,有疑慮的情況下,還是請專業的人看一看合約吧!

 


掛名診所或醫療事業負責人就更又更複雜了,無論契約怎麼擬,都沒有辦法讓診所出事時,還可以讓負責人完全置身事外

 

醫療法第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負責醫師的業務項目,絕對不是只把病人或醫美客人處理好就好,負責醫師千萬不要忽略背後所應負的責任: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如果只是掛名負責人,常常會遇到

 

(1) 對藥品、醫材的把關,都操之於他人,一旦診所獲利不如預期,最常見的做法往往就是降低成本,於是開始使用低價品,甚至用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醫材、藥品,一旦爆發糾紛,或是遭有心人踢爆,負責醫師都有責任。

 

(2) 許多的掛名診所負責人都不需處理健保申報事宜,但診所金主浮報健保甚至虛報健保的狀況在所多有,這診所負責醫師來說,也是一個巨大的不定時炸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如果被處以行政罰,請問這些高額的罰金算誰的? 有沒有可能診所金主兩手一攤就丟著不管了? 除了可能會和診所實際控制人有財務糾紛之外,負責醫師還有可能受行政處分甚至有刑責,若是情節重大,可能連後半輩子的名譽都賠上,真的是得不償失!

 

(3) 還有一個常見的問題是: 診所金主為了節省人事費用,聘請非具醫護資格的員工執行醫療業務,如靜脈注射、抽血、復健治療等行為,如果被查獲,負責醫師一樣有可能會被連帶加以行政處分,如罰款、停業、吊扣甚至吊銷醫師執照!

 

(4) 實務上最常遇到但又最麻煩的,是對於醫療糾紛的處理流程及責任歸屬。被告的醫師當然是事主,而診所負責醫師,因為醫療法十八條的那一句話: 「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因此負責醫師常常同為法律上被告主體,如果整起糾紛事件還涉及金主才能掌控的醫材、藥品、人事等,情況一定會更為複雜。一旦診所實際控制人袖手旁觀,甚至準備好診所負責人的接替人選,則倒楣的原負責醫師不但變成替罪羔羊,還將面臨生計上以及工作上雙重的打擊。

 

除了以上和醫療有關的責任之外,身為診所的掛名負責醫師,還有財務上的風險。當負責醫師不為診所真正擁有人時,診所的房屋、財產租用契約、以及銀行做設定時的代表人,是用診所名義、公司名義,還是診所負責人名義呢?這個也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細節,尤其是在現今開業及人事成本高漲的環境,出資人的資金一旦有問題,發生契約糾紛,或虧欠租金,和廠商或診所員工有債務/薪資糾紛,如果沒有釐清債權的關係,或契約狀況模糊不清,除了會危急診所營運之外,還很有可能會讓掛名的負責人甚至背上巨額債務!

 

還有一個是負責人的稅務問題 ,尤其是醫美、植牙診所、坐月子中心等健保沒有給付的醫療機構,已是財政部賦稅署暨各區國稅局每年專案查核業別。以一個2017年上報紙的案例來說明: A診所是相當知名之植牙診所,國稅局審核104年度申報書,其自費收入顯著偏低,深入查核後,發現A診所及其負責人等相關銀行帳戶經常有大量現金存入,因無法合理舉證收入來源,始坦承確為診所向病患收取之自費植牙收入,經查獲A診所104年度涉嫌漏報之自費收入金額達4千萬元,負責人甲君涉嫌漏報執行業務所得,除補稅外,另須處以2倍以下罰鍰。在這個案例中,A診所的負責人甲君,補加罰的金額粗估有一千兩百萬元左右,此例的甲君確實是A診所實際負責人,但如果是掛名負責人呢?? 請注意,補稅加罰金的責任,還是落在掛名負責人身上喔!!!

 

簡單的說,掛名診所的負責人,就必須對診所的税務、行政罰鍰、刑事責任、民事債務及民事賠償負責。講師當然有實際提供很多悲慘的案例及法院判決書,不過我只把結論摘錄一下: 沒有看懂合約、沒有實際執業、沒有參與管理、沒有監督財務、沒有合理甚至高於行情的利潤,就不要掛名!


 

那既然這麼複雜這麼危險,那為甚麼還有許多醫師前仆後繼的開業或當負責人呢 (喔,我是真的不能理解)? 可能是因為稅制對診所很優惠的關係吧? 到底是麼個優惠法,我就不說了,我要維護有花錢上課的人知道更多的權利。

 

最後要講一下查税這件事: 診所在上半年和下半年,都會接到國稅局寄來的年度醫師執行業務狀況檢查記錄表,又叫函查表。

 

函查表一定要回覆,並需留意申報數額盡量不要比去年低太多,而且函查表雖然是預填的性質,但是注意今年填的金額要和明年交的年度申報書不要差太多。國稅局看稅務資料的時候,如果函查表和所得金額申報相近,通常比較不會有太多的疑義,但如果函查表和所得申報金額相差太大,或是申報金額明顯比同業低,就有可能會被查稅了。

 

而我們身為中華民國的好國民,有租稅協力的義務,只要國稅局有要求要調資料,我們就有提供資料的責任。但是國稅局要求資料的時候,必須要給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譬如說他需要要求資料的年度(109年要106年帳冊尚稱合理,109年要95年到100年的帳目,就不太合理),資料的範圍(要看106年的掛號帳和掛號費優待名冊應屬合理,要調106年6月所有病患的就診紀錄,似乎就有點太多),總而言之,國家的公權力是很大的,在不逾越課稅目地的必要範圍內,我們就必須接受税務單位的備詢和調查,不然稅務單位可以連續罰行政罰鍰,甚至情節嚴重者,可以勒令停業。至於碰到稅務調查的時候,該怎麼回答怎麼處理,那還是自己來上課,聽老師好好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