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團媽一定要看! 團購稅務的陷阱

在社群平台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在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年代,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國稅局官員提醒,團購揪團者(團主)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在實務上,團主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10至30元,或5~10%,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心力與費用,例如與商家聯絡的電信費用、轉帳費用、開團花的時間、郵資等等。如果團主收取的雜費,幾乎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金流串接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畢竟薪水一個月3萬也還不用報所得税,國税局也沒那麽多時間慢慢查。

看起來如果團主沒有「賺很大」,那應該沒什麼問題吧?可惜實情並非如此。税法有規定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換句話說,如果揪團的合購額,在每月8萬以上,或是每年合購額到8×12=96萬元,就達營業税起徵標準。(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一率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也就因為這樣,問題就來了。銷售額高當然不等於賺很大,這個你知道我知道隔壁老王也知道,但是尷尬的是,國税局不知道呀! 有許多商家在和團主商量團購時,常常要求三不政策:不刷卡、不開發票、不分開出貨(統一由團主出貨),這樣售價可以再少10%。但為什麼是10%,大家有想過嗎?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開發票省5%,不刷卡省2~3%,不出貨每人平均省35~60元,對廠商來說划算極了! 對團主呢?能把價格壓低,保證團員買的更好、花的更少,多辛苦一點應該也沒關係吧?誰不想把口碑做出來之後以後每揪團必爆單呢?

當然不能這樣! 魔鬼藏在細節裡。走三不政策的商家,因為不接受刷卡,所以常要求團主收齊了貨款之後,再匯給商家。如果團主向合購人(團員)收的是現金就算了,如果是團員匯款給團主,這可就是團主「銷售額」的鐵證! 如果每個月團主都有揪到8萬元以上的團購量(穩定非薪資收入),或每年有超過一百萬的「銷售額」,就會引起國税局的注意。

通常國税局不會直接開罰或要求補税,常見的流程是這樣,國稅局會先來函詢問為什麼你的帳戶有這麼多款項匯入(Ex 請王小明君解釋108年1月至12月彰銀/台銀/玉山銀各60萬/30萬/50萬之匯入金額為何種所得?) ,於是你就得把當年度的開團的代收代付款和雜支整理出來之後,再和國税局說明,如果年獲利額度不足X萬不至太多(這我還真不能寫出一個明確數字,因為每個家庭薪資所得不一樣,扣除額不一樣),是不用再補税的。不過不用補稅不代表沒有後續問題,國稅局都來函查稅了,當然也不想白作工,因此十分友善的稅務人員,一定會輔導你開設行號甚至公司,並勉勵你善盡誠實納稅的義務。

如果團購經營得宜,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已具有相當規模,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金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那您一定想問: 開團購開到要開發票,還要繳5%營業税,會不會太扯???答案是不會,這還只是營業税(開發票報的),開成公司之後,還有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税得申報哦,所以團購量只要夠大,經手的金額夠多,税務的問題其實都比想像中複雜。

不要覺得我上述提的太嚴格,如果團主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每個月銷售額超過四萬元,依法就必須要比照小規模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營業稅。不過實務上確實還是每年經手的金額超過百萬,比較容易被查,每個月團購金額超過八萬以上才辦理稅籍登記,事實上仍然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

我的建議是,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而且很多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既然如此,更該學會明哲保身,不能完全以壓低價格為團購目的,要和有信譽的商家合作,即使貴一點也沒關係。除此之外,要確認廠商沒有漏開發票,也盡可能不要經手金錢,或許才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