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診斷書開立糾紛

前陣子看診遇到一件事情超級不開心的,某天下午有一個大嬸沒有掛號就跑進來了診間,然後鬼故事就開始了:

 

大嬸: 小姐,這個之前你主治的住院病人,診斷是小腿蜂窩性組織炎和糖尿病,你可以前面加五個字”因意外導致”嗎?這樣他的意外險才會理賠啦!
我: 我不會這樣寫,這種本來意外險就不能理賠。
大嬸: 不會啦,你這樣寫就會理賠了
我: 你是業務還是核保理賠人員?
大嬸:………
我: 如果要我改診斷書,請你叫你們核保理賠人員來跟我說。
大嬸: 沒有要改,只是請你加五個字。
我: (不爽了) 保險法131條裡面有規定,意外的定義是非疾病、突發、外來,他的小腿蜂窩性組織炎有符合嗎?
大嬸: 沒有關係啦,你先加一下嘛。剩下的事情我會處理!
我: (怒) 我這樣寫的話算是詐保。
大嬸: 怎麼會呢?他真的是意外得到小腿蜂窩性組織炎的呀。
我: (開始生氣氣) 我再說一次,意外的定義是非疾一病、突發、外來,小腿蜂窩性組織炎這種不算意外。
大嬸: 我就跟你說他是意外得的啊!他煎魚的時候油噴起來燙傷腳,後來傷口沒有好變成小腿蜂窩性組織炎要住院,這不是意外嗎?

 

好意外喔!! 但是”意料之外”和”發生意外”,這兩個意外不一樣,小學國語就有教過了不是嗎???? 這時我已經歸懶趴火( 其實我沒有懶趴),心裡OS就是有這麼不長進的業務,不念書背題庫考過執照就算了,出來混還連人話都聽不懂,活該保險業務被人看不起。正在思考要怎麼趕她出去…..

 

大嬸: 小姐~~ (艮伶老師,瞬間理智斷線)
我: (大聲)我不是小姐,我是黃醫師!
大嬸: (驚) 醫師…..
我: (立馬打斷) 你有掛號嗎?你沒有掛號為什麼可以進來?你也不是醫療背景專業人員,怎麼可以”指導”醫師改診斷書?你這樣子浪費醫師的時間,你是哪一間保險公司的?請你出去,出去前再麻煩你留下你的名片,讓我去金管會檢舉你!!! 

 

可能是我太大聲了,護理人員馬上就從別的診間趕快過來,把大嬸請出去了。


 

保險法第131條有敘述:「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法條載明了意外傷害成立於「非疾病」、「外來性」與「突發性」三要件同時存在。

 

另外,依金管會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內容,如「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或不當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診斷及處置證明,將以停止招攬一年懲處該保險業務員。」這個法規其實許多被業務員弄到煩不勝煩的醫師也都知道了,醫師們通常從小就是考試的常勝軍,背背法規就能解決的事,很多同業都明瞭,有時候和和氣氣的是因為大家出來工作都辛苦,並不是好糊弄!! 

 

容我在強調一次: 診斷證明書,開立基礎是要有事實證明。病人主張意外事故,但發生的當下醫師並不在場,故無法證明意外,所以診斷證明書就不適宜寫意外。曾有其他醫師遇到一位「高明」的保險業務員,要求醫師寫意外導致xxxxx被拒後,直接投訴衛生局,說醫師不開診斷證明書。衛生局會客氣的打電話來勸導,醫師不能拒絕開立診斷證明書,我們也一定是很客氣的回應我們沒有不開診斷書,我們只是沒有辦法開立讓「病人滿意」的診斷書。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又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開’另保險業務和患者滿意的”診斷書的壓力,和業務登載不實甚至共同詐欺的刑責,熟輕熟重,相信每位醫師心裡都有一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