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險有沒有用? 該不該保??

所有執業的醫師,都不希望遇到醫療糾紛。但是保了醫療責任險,就可以事事如意了嗎?想也知道–不可能!醫療責任險也是屬於期望值為負的保單,也就是說,依大數法則而言,大多保戶繳交的保費,會多於(而且可能遠多於)責任險賠付的金額。那醫療責任險要不要買?買了又有甚麼保障?

 


 

首先,醫療責任險是屬於產險,就好比買了車險保單,並不代表發生車禍之後就甚麼事都沒有,這是所有人都應該要理解的 : 買了足額的車險,也不能免除依法應負的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醫療責任險也是一樣的,買了足額的保險,如果遇上糾紛,遇到病家「以刑逼民」,提告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仍然要乖乖出庭走法律程序的。由於刑事提告幾乎零成本,所以提告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幾乎是所有醫療糾紛的起手式,因而不管有沒有保險,一旦不幸遇到糾紛,還是有機會要走曠日廢時的刑事訴訟過程。

 

另外一點醫師責任險最被醫界詬病的地方,在於醫師必須承認有醫療過失才能啟動保險理賠,但要醫師自砸招牌、坦承醫療疏失不是一件完全合理的事,加上醫療業務過失傷害或致人於死屬於刑事責任,醫師為求無罪當然要力辯無醫療過失,而保險公司也因此不必負擔保險理賠責任。

 

其實,現今保險公司在處裡醫療糾紛時,也了解醫師不願透過司法審理的心態,因此處裡過程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而保單條款雖載明須透過醫事鑑定,但實務上只要能從被保險人自訴的內容發現醫師恐有瑕疵  (未必是過失喔) ,且所述內容也合情合理,保險公司仍然會依法賠付的。換句話說,如果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醫師無法證明在醫療的過程中完全沒有瑕疵,那麼就會以醫師有責任的角度來處理。問題是在保險公司的律師協助醫師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便常發現有的醫師誤以為他們本身沒有過失,所以拒絕簽署和解書,造成保險公司無法幫醫師賠付和解金。為避免這樣的認知差距,我建議醫師在購買醫責險之前 ,一定要把責任保險的精神瞭解清楚,避免日後因為雙方對責任保險的認知不同,而產生不必要爭端。

 

那保醫療責任險的優勢到底在哪裡呢?還是要從法律講起。一旦遇到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重傷害,都是屬於「告訴乃論」,意思就是一旦和病人或病人家屬達成和解,原則上對方可以不要提告、提告之後也可以撤告。但是業務過失致死是屬於公訴罪,一旦提告之後,原告(病人家屬吧?因為病人已經死了)是不能撤告的,但若我們能和原告達成和解,即使真的有業務上的過失,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會傾向判不需要坐牢的刑責。如果我們沒有明確過失,又和家屬達成和解,那就更單純了,這一類的案件,刑事判決結果幾乎都是不起訴處分。

 

這樣聽起來醫責險很沒用呀~~沒有明確過失想趕快大事化小才會想和解,和解了之後沒事了,但是沒有過失偏偏又不能理賠,那花這個保險費幹嘛?話不能這樣講!!即便我們保了高額的責任險,每年付大把大把的銀子給保險公司,但本來也就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就應該要對所有求償的金額就照單全收,再講一次,保險公司「不必要」對病人或家屬所有求償的金額照單全收。這一點非常重要!舉個例子,今天一個久病纏身的76歲第四期肺癌患者因為化療引起的免疫力低下產生感染,最後敗血性休克死亡,家屬要告過失致死,和解金提300萬,請問要不要和解?我大概會讓他告,讓法官告訴家屬這樣的醫療根本沒有過失,別說300萬,我連3萬都不賠!同樣的道理,保險公司錢更多、背景更雄厚、律師團齊全、行政資源充裕,又為什麼要賠付這300萬當冤大頭?因此在實務上保險公司的做法,通常是遇到糾紛後,會派專員參加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大概還是會上法庭(因為保險公司也需要一個合理的賠付金額,法官說的金額不管事實上合不合理,但法律上就是合理)。

 

所以醫療責任險到底對醫師有甚麼幫忙?我覺得最大的幫忙是壓力轉嫁(未必是風險轉嫁,因為其實真有過失的情況真的沒這麼多)。在可能的和解金額不大的情況下,有保險專員出面,可能會比較好談,因為不管是病人或病人家屬,都會知道能不能和解,關鍵人物不是醫師、而是保險公司的理賠代表。和解金額醫師說好、保險公司代表說不好,那沒有用,醫師說不好、但保險公司代表說好,那還是談成了!至於保險公司代表出來搓湯圓,會不會給病人或病人家屬比較有退讓的意願,這我不敢講,保險公司代表願意談判的意願其實比一般醫師想像的高,畢竟請律師出庭一次就是1-3萬元,以刑事民事都訴訟的情況下,要開庭個2-3次是非常非常正常的,每一個需要上法庭的案件,平均成本都在8萬以上呢!!所以沒有明確過失、想趕快大事化小時,讓保險公司代表出面去談,和解金額不要太誇張,通常可以談成。當然出險還是要簽一份和解書,和解書的內容我倒是建議照保險公司理賠代表的意思,不要太過計較上面的文字,畢竟我們要相信專業(也要尊重出錢的人,嘻嘻)。

 


 

談判的結果分兩種: 當雙方賠付目標金額在差距很大的情況下,確實還是要上法庭,但是為了減少法官判賠的金額,保險公司不會讓醫師孤軍奮戰,他們通常會給醫師強大的法律/金錢後援,就是醫責險裡面會有的「訴訟費用補償」。雖然這麼說很現實,但在有明確的共同利益下,這種結盟是牢不可破、完全可以信任的(講直接一點: 比院方或診所老闆還可靠) 。我們就時間到了和律師談談,讓律師搞清楚狀況,該出庭時出庭,該禮貌回答問題時好好回答問題,這樣就可以了!萬一真的民事有判賠,再來照保險合約上分帳(通常是自付額一成)。

 

第二種狀況是: 在醫師沒有過失但患者很有意見,不過病患端要求的”誠意”又在可以接受的範圍時,保險公司的理賠代表可以代替醫師做後續的溝通和處理,能夠節省醫師的時間和避免與患者雞同鴨講甚是爭執不下的心靈折磨。這一類的狀況賠付金額通常不高,可是在和解書上面可能會寫一些讓醫師覺得”刺眼”的文字,譬如 : 無痛胃鏡施作過程中患者舒適程度不如預期、拔牙後牙根未完全清除需二次處理造成病人不適、玻尿酸施打結果與客戶期待不符……等等,但是這個是醫療責任險理賠的必要條件,就像上面提過的,我還是高度建議醫師照理賠顧問擬的和解書簽一簽就好了,事情有解決又不煩心也不傷兩方和氣,這才是最重要的。

 

近來還有一種情形,是醫師端有責任險,也有意願要找保險公司處理後續理賠事宜,但醫院或診所端不想透過保險公司談判,希望趕快和病患私下和解,弄得當責醫師裡外不是人,這個狀況當然比較複雜,但此時保險公司理賠專員除了和病患談判外,還身兼醫師和院方的中間人,經驗豐富的醫責險理賠人員大多遇過類似的尷尬情境,被保險的醫師不必太過擔心。

 


執業醫師投保「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件數年年增長,根據保發中心的資料,在2012年時投保醫療責任險件數是10,323件,到2017年時投保件數已增加到14,873件,成長率達44%。醫師或是醫療院所若遇到醫療糾紛,將可能衍生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在投保「醫師專業責任保險」或「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後,透過每年固定繳交的保險費,分散醫療糾紛的賠償風險。若遇到病患或家屬恐嚇、侮辱、誹謗等非理性抗爭的緊急情況,也可獲得保險公司的專業支援陪同解決紛爭,依照投保條件,保險公司可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協助被保險人進行刑事及民事訴訟。

 

到目前為止,醫責險的損失情形控制得還不錯。從保發中心公布的統計數據來看,近年醫師業務責任險的賠款率在四成上下,產險業者私下表示,醫責險的賠款率即使達六成,產險公司都還有利潤,因此業者對於醫師增加投保額度或新增投保大多樂觀其成。(所以我第一段就寫了 : 醫療責任險也是屬於期望值為負的保單。)


 

最後,問題又回到了原點,醫療責任險有沒有用? 要不要買?要買的話買多少錢?我的建議是:要……因為醫療糾紛或奇怪病人實在是防不勝防,而且遇到時,真的是太惱人了,會讓個人心情、工作壓力、家庭氣氛三方都受到影響,這個是我最不能接受的,如果有一個專員可以協助妳處理後續發生的事情,還是會省事很多 (謎之音:小孩都可能忘記接了,您確定調解/開庭時間真的全部會記得??)。至於要買多少?100萬不嫌少,300萬不嫌多,這完全就看個人的意願和科別風險,不能一概而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