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及儲蓄險的稅賦問題

壽險及儲蓄險的稅賦問題

首先最重要、要第一個說明的是:想利用儲蓄險逃稅是不可能的、想利用儲蓄險逃稅是不可能的、想利用儲蓄險逃稅是不可能的。

政府確實給了保險一些稅賦上的優惠,但這是合法節稅或合理避稅使用的,如果想要保險逃稅甚至洗錢(我們小戶沒有這種問題,大戶才有動機),是很容易被抓的

這裡先講有八種保單很常會被查稅:
(1)高齡投保:70歲以上故意保巨額的壽險,會被認為有規避遺產稅的嫌疑。
(2)重病投保:同上,死亡前兩年內的保險很常被稽核是否有逃避遺產稅的意圖,會特別去看是否適用實質課稅。
(3)躉繳/鉅額:通常抓1000萬台幣以上的保單,政府如果缺錢時,可能會把金額再縮小。
(4)密集:以前不保險的,突然間一年內保了好幾張大額壽險或意外險,可能會有用保險不當得利的意圖(比如曾經有人短期投保多家大額意外險,斷拇指共可理賠3000萬的,這個不査實在說不過去,之前也有投保大額壽險滿2年後自殺還賭債的,這也有可能保險公司不願理賠)。
(5)短期:如果是大額保單,建議用十年左右/以上的儲蓄險,比較不容易被查,這個部分財政部有解釋過,是用過世前十年來作劃分,所以大多數的保險業務員都會以十年當做長期的定義,我自己是覺得有點過度解釋了 (譬如40歲的人中了威力彩1億,把這天上掉下來的錢變成保單才不會亂花,這種躉繳保單應該是很合理的規畫吧。不過像這種保單完全符合躉繳+鉅額的定義,本來就是會被注意的)。

(6)舉債:買保險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舉債投保是很不合常理的事情,這也容易被查。舉個例子來說,有段時間用不動產做以房養老,貸高額出來買保單來避遺產稅很風行,大概就是指這種狀況。
(7)保險費高於保額:我不清楚這是什麼保單……
人壽保險每人每年有24000的扣除額,這些是在報稅時會自動扣除的,所以各位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國稅局其實掌握了台灣人壽保險”所有”的資料,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而稅務單位追稅有七年的效期,國稅局喜歡養案,因為拖久一點再抓,可以罰比較多錢 (罰金加滯納金)。

保單的稅務分三大部分
(1) 遺產稅 (2)贈與稅 (3)最低稅賦制
在深入探討之前,先講兩大重要觀念
I.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換句話說,要保人=保單保險價值準備金(又叫現金價值) 所有人
II. 如果搞不清楚繁複的稅務觀念,盡量把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寫同一人比較不會有事。

**第三是我加的,所有的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的填寫,和保障及稅務有絕對的關係,搞不清楚就多問,自己覺得應該沒問題的,常常會有問題**

我們這篇主要講稅務的部分,保單稅賦主要就這下列這三個,但三個就搞死大家了……
遺產稅:向繼承人(收到遺產的人)課稅,但有指定身故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必計入被繼承人(死者)之遺產。
贈與稅:向贈與人課稅。
最低稅負: 向得到資產的人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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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遺產稅:向繼承人課稅

遺產稅雖必須向繼承人(收到遺產的人)課稅,但有指定身故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必計入被繼承人(死者)之遺產。這是使用保險給付節稅的大宗。假設王爸爸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王小明為身故受益人,買了一張壽險1500萬的保單,若王爸爸不幸身故,王小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1500萬的死亡給付,而且這一千五百萬(1)是現金,且會在請領後一個月內給付 (2)不計入王爸爸的遺產不需課遺產稅 (3)王小明為唯一受益人,不受遺產應繼分/特留分的限制,這是用一般用保險節遺產稅最標準的做法。但是如果王爸爸不是這樣寫保單,可能會出現變化。

錯誤寫法一:以王爸爸為要保人,王小明為被保險人,王小明為受益人–>嚴重錯誤!這錢是要給王小明的,但是保險要給付前提是王小明身故,這到底在幹嘛??

錯誤寫法二:以王爸爸為要保人,王媽媽為被保險人,王小明為受益人。這是很常見的問題,如果王媽媽過世,保險給付1500萬的身故保險金,這筆金額不用計入王媽媽的遺產,但是!要保人是王爸爸!所以保單的所有權屬於王爸爸,等於這1500萬保險金,是以”王媽媽過世”為請領給付的條件,由王爸爸贈與給王小明的(因為王爸爸是要保人,保單屬於王爸爸的資產),所以要課贈與稅 (1500-220)*10%共一百多萬……第二種情況,是王爸爸過世了,所以沒有領到1500萬的身故給付(被保險人是王媽媽),但是王爸爸過世當時,假設保單現金價值為1200萬元,那麼這1200萬元,屬於王爸爸遺產(在提醒一次,因為王爸爸是要保人,保單屬於王爸爸的資產),「而且要計入課稅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所以要保人被保人不同時,常常會產生額外的稅負問題,上課時壽險顧問建議大家,搞不清楚上面這些例子沒關係,記得要保人被保人寫同一人就好了。然後後面還有一點,已經有點暈頭轉向了嗎? 下面還有講贈與稅和最低稅賦的問題,再忍耐一下下

第二個講贈與稅:向贈與人課稅

又要再重覆一次, 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所以想要用保單給小孩財產,就要注意要保人的填寫。先解釋一下,要保人是保單資產持有人,所以在保險關係人中,要保人的權力最大,要保人可以決定要更動 (1)要保人 (2)受益人的名字 (不能更改被保險人喔!)。

但是!! 常常問題就出在父母幫小孩買保單時,先用自己為要保人、小孩為被保險人、小孩為受益人。我們來看看這有不對: 假設李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剛出生的李小妹為被保險人、李小妹為受益人購買一張20年期、年繳35萬、20年後保單到期時受益人領取生存給付達1000萬的儲蓄險,會遇到甚麼情況呢? 假設李媽媽在李小妹15歲時,改變要保人為李小妹,那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所有權,會同時由李媽媽改為李小妹,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650萬,就等於這個更改要保人的動作,產生了650萬的贈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從李媽媽的變成李小妹的),超過年贈與額度220萬,要就650-220的差額430萬,課徵10%的贈與稅,也就是說,李媽媽因為更改要保人這個動作,產生了43萬的贈與稅額……有沒有很傷??

所以避贈與稅的方法 (1)在保單價值準備金達220萬之前,就把生存給付的受益人或保單預定的受贈者變更為要保人 (2)如果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經超過220萬,用保單借款把保單現值借出來,讓保單現金價值準備金變少,再進行要保人變更。像李媽媽這個情況,就是在李小妹15歲時,先把保單裡面的錢借出來 (比如保單價值準備金是650萬,先由保單借款450萬,那麼保單現值就變成200萬),然後再更改要保人為李小妹,這時等於李媽媽只贈與李小妹200萬,就可以繞過高額贈與的問題了。但是到頭來,如果李媽媽以李小妹為要保人、李小妹為被保險人、李小妹為受益人購買一張20年期、年繳35萬的儲蓄險,20年到期或中間想解約時,甚麼稅賦問題也沒有,所以還是記得大原則: 要保人被保人寫同一人就好了

當然還有其他狀況會遇到保單贈與的問題,利如上一段提到的要保人死亡,也會產生贈與的問題,下面連結的文章給大家參考一下。

第三個講最低稅負: 向得到資產的人課所得稅

有點難懂,錢不夠多不會碰到,但是錢多時就要小心,我們一樣用例子解釋。先來講可憐的羅先生羅太太,羅先生是貴公子,和羅太太結婚20年,為了感謝羅太太為家庭的付出,買了一張躉繳5000萬的保單,效期10年,要保人是羅先生、被保險人是羅先生、生存受益人是羅太太。當羅先生羅太太結婚30年時,羅先生把期滿的生存給付照約定領出來給羅太太,共5670萬,當作珍珠婚(結婚30年)的禮物。有沒有很感人? 有ㄚ,但是笑著笑著就哭了,因為夫妻贈與免稅,所以羅先生不必繳贈與稅,但是因為5600萬的生存給付雖不必納入個人所得稅計算,但屬於特定保險給付,要計入最低稅賦制課稅 (扣除額670萬/單一稅率20%),所以這一張保單,要課(5670-670)*20%共1000萬的最低稅賦,真的是太慘太慘了……

要怎麼避這1000萬的稅? 很簡單,要保人、被保人、生存受益人都寫羅太太就好了。就因為這些欄位沒填對,硬生生的多了1000萬的稅額,美意都不見了只剩扼腕啊! 不要替羅先生難過(因為他還是很有錢??不是,是因為至少他還有夫妻贈與免稅這部分的優待),還有更悲慘的例子,記得李媽媽嗎? 上題的李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剛出生的李小妹為被保險人、李小妹為受益人,購買一張20年期、年繳35萬、20年後保單到期時受益人領取生存給付達1000萬的儲蓄險。假設李小妹20歲了,就開開心心領一千萬嗎? 當然不是…..李媽媽一樣有贈與稅(1000-220)*10%共78萬要繳,而且~~李小妹還要為這1000萬的生存給付繳最低稅賦制的特定保險給付所得稅 (1000-670)*20%共66萬 –> 兩人共繳144萬的稅!!有沒有很靠么??有,但是稅源不同、納稅人也不同,一個是贈與稅(李媽媽繳)、一個是最低稅賦所得稅(李小妹繳),稅法就真的這樣寫,就是得剝兩層皮沒錯,而且也只能跟稅務人員說謝謝指教,這是不可能申訴成功的。

還可以懂嗎??喔喔喔喔 我已經盡力了@@